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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新圩镇高乾溪、内宁溪、小坑溪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内宁溪)招标公告

· 2024-08-27
华安县新圩镇高乾溪、内宁溪、小坑溪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内宁溪)招标公告


华安县新圩镇高乾溪、内宁溪、小坑溪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内宁溪)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华安县新圩镇高乾溪、内宁溪、小坑溪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内宁溪)已由 华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华发改审 [2024]21号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华安县新圩镇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来源由建设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招标人为华安县新圩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华安县新圩镇;

2.2.工程建设规模: 该项目治理河道总长 6600米,其中:高乾溪镇区段600米、内宁溪5000米、小坑溪1000米,项目总投资2890万元。计划分三期(三个标段)。 本标段为第二标段,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1.原位水生态修复区。水体清杂及岸线清理、生态环保清淤、生态系统优化调整(养护)面积各7422.41㎡;基底改良及活化5918㎡;砾石深潭、浅滩/砾石接触氧化2201㎡;生态驳岸840.47m;生态溢流堰1座;来水预处理系统272㎡;生态涵养区2824㎡;支流来水预处理系统524㎡;水质生态净化5918㎡;生态缓冲带836.1m。 2.旁置生态湿地处理区。场地清杂、鱼类转移、生态环保清淤、基底改良及活化、水质生态净化、浮游动物及水生动物投放、生态系统优化调整(养护)面积各2000㎡:沉砂区13.7㎡;沉淀区42.5㎡;接触氧化区742.7㎡;生态涵养区872.1㎡;菌藻膜投放933.94㎡;漂浮湿地载体571.45㎡;引水系统1套;高效除磷系统1套。 项目概算总投资 602.6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28.38万元

2.3.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市政工程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3)招标范围和内容: 华安县新圩镇高乾溪、内宁溪、小坑溪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二期内宁溪)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有关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造价资料所列指的范围、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说明为准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本招标工程造价为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 工程。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 标准》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本项目 单项工程合同额< 1000 万元,属于《注 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小 型市政公用工程,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 的规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

2.4.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 本项目预算审核价为 ¥3876766.6元(含暂列金¥180000元,暂估价¥100000元);本项目发包价为¥ 3660960.65 (含暂列金 ¥180000元,暂估价¥100000元)元;

2.5.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180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

2.6.标段划分(如果有):分三个标段实施,本标段为第二标段;

2.7.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市政工程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 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 / 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个;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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